附件1:
榆林学院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外籍教师聘请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管理水平和聘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指我校正式聘任的在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3个月以上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各类人才。外籍教师的聘请和管理是学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
第二条聘请外教应遵守“以我为主,按需聘请,保证质量,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所聘外教应满足国家、陕西省及我校的相关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教学技能和研究能力,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
第二章 聘请工作
第四条语言类外教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专业类外教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由聘用院(系)和人事处负责,外籍特聘教授由相关院(系)和人事处负责。
第五条外教招聘途径包括自荐、引荐和中介。引荐人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需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人事处报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依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
第六条相关院(系)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于每年12月前提出下一学年度的外教聘请计划,分别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审核。
第七条聘用院(系)负责外教的资格和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考查,确定外教初步人选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拟聘外教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八条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人事处与外教签订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不超过1年,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学校及外教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聘用合同签订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聘用院(系)或人事处按有关规定为外教办理来华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三章 行政及教学管理
第十条我校外教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外教管理工作归口部门,负责外教的日常管理以及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手续的办理事宜。
第十一条外教的工资标准、住宿条件及其它待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事处按照一人一议的原则,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外教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中语言类外教工资标准可在2018年基础上上浮10%—20%。
第十二条人事处负责审核发放外教的工资及福利;国资处负责外教生活及办公所需的设备、设施的采购等工作;国资处、基建处、后勤处负责外籍教师公寓的配备、设施的维护及公共卫生、水电保障等工作;网络中心负责外籍教师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及网络的安装与维护工作;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公寓的保安等工作;
第十三条聘用授课院(系)负责外教的教学及科研管理工作;语言类外教由国际教育学院每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送考勤结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后向人事处报送,作为工资和福利发放的依据;专业类外教和外籍特聘教授由聘用院(系)每月向人事处报送考勤结果。
第十四条聘用院(系)应事先审定外教的教学计划、教材及参考资料,对外教的教学或研究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
第十五条院(系)应为外籍教师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合作教师,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原则上为外教集中提供住宿条件,以便于日常管理(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外教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学校每年安排外教参加1次外出文化考察。
第十八条外教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各项条款,自觉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第十九条学校以人民币形式按时发放外教工资。外教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代扣。
第四章 奖励及惩罚
第二十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人事处负责外教聘任合同执行情况及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外教,学校应与其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对教学或科研成绩突出的外教,学校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榆林学院校办发[2018]24号 国际处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外籍教师聘请及管.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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