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为规范馆藏文物(含标本等藏品)的借用行为,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藏品借出制度。
1.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本馆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部门备案并批准;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2.文物借入单位需持本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文件及借用申请材料向本馆提出申请,馆长向主管校领导上报相关情况,二者一致同意后方可出借。
3.确定出借后应严格履行出借手续,签订借用合同,并附借用文物清单。清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数量、尺寸、完残情况及文物照片等。
4.出借时应在本馆内交付文物,文物借入单位应负责文物在包装、运输、陈列、保管等环节中的安全。
5.借用期满,文物借入单位应按时向本馆交付文物。
6.馆藏珍贵文物和易损坏文物的借用,应严格限制。
7.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博物馆。
8.本制度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