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馆标本库文物标本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照文物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本库应具有保障文物标本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应设立专柜保护和展示文物标本,并由专人负责。
2.标本库应建立文物标本总账、分类账及每件标本的档案。本馆标本库通过依法采集、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文物标本,应在30日内登记入标本总账。
3.不够本库教学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文物标本,经本馆研究人员集体认定后,可以退出库藏。退出库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标本名称、数量和退出本库的原因,并附有关标本档案复制件。
4.本库应当以文物标本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实践教学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文物标本安全的前提下,本库应当为本院相关实践教学及馆外人员研究本库文物标本提供便利。
5.本库的信息资料和研究资料应由库房管理员负责,库房管理员和标本研究人员应由不同人员担任。
6.文物标本出库应履行正常出库手续,个人不得私自携带标本出库。须有本馆负责人签字方可提取文物标本。
7.本制度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