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0号令)、《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学院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学院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下述国家相关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原则上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
(四)在对自己和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和评价时,应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情况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十二)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道德行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负责评估学院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推进学校学风建设,具体调查评判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举报人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举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实名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术委员会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讨论,并请事件相关部门列席,决定是否实施正式调查。如实施正式调查,应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调查小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共同调查。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二)调查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三)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应视情况将处理建议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并听取举报人、被举报人的意见。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责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反映,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五)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应就调查和处理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对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以及造成影响程度,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在人员录用环节,对曾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般不予录用;对提供虚假材料而获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直接解聘。
2.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评聘、评优评先、考核评估等环节,有关部门应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决定停止其一次直至永久申报资格;对已获得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职务(职称)资格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3.在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科研荣誉奖励等环节,对已认定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取消今后一至三年科研项目、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的申报资格,并对已获得的项目、奖励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第八条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对学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除上款处分外,附加下列处理:
1.在校期间,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奖励评选;已获基本奖助学金者,停止发放基本奖助学金。
2.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依情节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并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榆林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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