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学院

榆林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20年10月31日 21:31 作者: 来源: 编辑:信息公开15 审核: 阅读次数:次 背景颜色:

榆林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锻炼自我,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又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章制度;

(二)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服务;

(三)协调、调解学生和各部门、院系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进行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困难学生信息库;

(五)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对上岗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资的评定与发放工作;

(七)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任务,并做好办公室档案管理。

第三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各部门、院系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工作以外的要求;

(二)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四)有权要求学生处协调解决与各部门或院系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维护学院声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四)学生处及各部门、院系要求的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五)遵守安全工作规程,杜绝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九条根据各岗位所需的用人要求,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同学的选派、推荐,在全院进行招募。

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或一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由各部门、院系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

(一)校内各部门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榆林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设岗,学生处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上岗,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二)临时性岗位根据学校各部门或院系临时需要而定,各部门或院系需提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向学生处申请,由学生处审核后统一安排,参加临时劳务的学生应为贫困生;当月工作结束后需填写临时岗位申请表或附(打印版)书面情况说明一份。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校内劳务型、管理型、技能型等。

(一)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的清洁工作以及楼道打扫、食堂帮厨、校园绿化等其他公益劳动。

(二)管理型主要包括学生工作助理、辅导员助理、楼管值班员、治安巡视员及其他劳务管理人员。

(三)技能型主要指网管、设备维护、广告设计、电脑数据库管理与维护等岗位。

第十四条岗位要求。

(一)各部门、院系应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积极主动地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同时进行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教育。

(二)各部门、院系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每周一般不应超过8小时。非业余时间或超过8小时的工作,学生有权拒绝。

(三)各部门、院系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环境。

(四)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五章勤工助学申请办法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特困生,范围为所有能够刻苦学习,并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的在校生。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上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一)每学期初,学生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向各辅导员提出勤工助学书面申请;

(二)学生处辅导员老师综合考虑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确定申报名单,集中向学生处申报;

(三)学生处从全校范围考虑,对申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本学期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

(四)学生处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考虑学生的学习及特长,具体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安排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要填写《榆林学院勤工助学个人申请表表》并由学生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纪律要求与奖励

第十八条在参加勤工助学过程中,要端正工作态度,自尊、自爱、自重,要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消除雇佣观念,自觉地接受实际工作的锻炼。

第十九条在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勤工助学学生必须按时上下岗,规定在岗时间不得缺勤,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告知本院系或部门,无故缺勤一次扣劳务费10元,一月达三次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任何参与勤工助学的同学不得私自找其他人代替,如确需找人代岗的,要事先征得各部门、院系或学生处工作人员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有别于经商活动,任何同学不得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摆摊设点或推销商品,一经发现,按《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或更换工作岗位,需提前10天向学生处提交书面材料。在递交材料10天后无答复或无岗位交接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自行脱岗,责任由学生处承担。

第二十三条在勤工助学岗位未满一月、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劳务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被辞退的同学,一年内不得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校内固定岗位,每学期为65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不低于每小时7元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经用工单位统计上报经批准后从财务处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各部门、院系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校内勤工助学劳务费结算日期为每学期末,劳务费通过打卡发放。勤工助学劳务费发放情况公开化,接受有关部门和广大同学的共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10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 生 处

20161030

上一条学生申诉办法
下一条榆林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微博矩阵

微信矩阵

移动版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