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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研究生教学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9日 13:53 次浏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教育管理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总结凝练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和特色优势,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参照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特设立“榆林学院研究生教学成果奖”。

第一章 评审奖励对象

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研究、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章 评审奖励内容

我校研究生教育成果奖分“教育研究类”和“教育实践类”两类。

1.“教育研究类”成果应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中取得理论突破和创新,提出了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

2.“教育实践类”成果应在研究生培养模式、质量保障制度机制改革、教育教学环节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得到社会和专家的广泛认可。

第三章 成果申报条件

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者应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或从事研究生管理的专职人员;

2.申报者应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3.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报,但须注明申请人先后顺序和单位排序。

申报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榆林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2.申报成果须符合评审内容。已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能再次申报。

3.申报成果须经过两年以上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研究生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四章 成果奖申请

凡我校在职的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其个人或集体,均可按规定的条件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

1.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数和各等级的比例视当年具体情况,由研究生院提出方案后报请校领导研究确定。

2.成果申请人或集体须按要求向所在单位申请,并如实准备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榆林学院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反应成果水平的科学总结或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支撑材料。成果项目如为教材,还须提交实物样书。

3.各单位依据条件进行初评,严格按程序择优推荐,并在《榆林学院研究生教学成果奖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和等级。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各单位按要求集中申报。

第五章 成果奖评审与推荐

评审和推荐教育教学成果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导向:

1.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坚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3.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实效性和创新性。

4.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

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评审或推荐。

第六章 成果奖等级和标准

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根据其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及可推广性水平和实际效果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1.特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教学实践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2.一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教学实践上有创新,对教育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全省产生较大影响。

3.二等奖成果应当在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或研究生教育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并产生显著成效。

第七章 成果奖奖励

第十条对获奖者授予获奖证书,并按获奖等级颁发相应的奖金。奖励标准按《榆林学院教学工作奖励条例(修订)》执行。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由成果主持人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八章 成果推广与应用

第十学校及各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强成果转化,加强获奖成果在人才培养实践中应用。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获奖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积极向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其他院校推广,充分发挥获奖成果的示范作用,扩大成果影响,提高成果社会效益。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必须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且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别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十本办法由榆林学院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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