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推动对外学术交流,规范研究生外派联合培养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助推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优势学科的打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认定
第一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指由我校录取后,原则上于第二学年或者第三学年选派到联合培养单位,由联合培养单位指导研究生论文开题、科研、实习实践并完成学位论文,毕业时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应签署由我校及导师、联培单位及合作导师、研究生本人三方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并完成我校“外派研究生联合培养登记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研究生日常管理
第三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及成绩管理、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及毕业就业等按我校现有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第一学年开学初到我校报到注册,由我校建立学生个人信息档案;第二学年以后到联培单位报到注册。
第四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第一学年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安排住宿,日常管理工作由我校负责;第二学年以后在联培单位学习期间,学校不再安排住宿,日常管理和各类安全由联培单位负责,联培单位应为其购买人身安全保险。
第五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即我校和联合培养单位各选一名导师共同指导。我校导师是第一责任人,应定期向联培单位及联培导师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联合培养期间,合作导师及其所在联合培养单位负主要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培单位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我校有权依据联培单位的建议并根据我校相关规定作出处分。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管理
第七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习实行两段制管理:第一阶段为理论课程学习阶段,原则上在我校完成:第二阶段为论文开题、专业实践、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原则上在联培单位完成,以联培单位合作导师为主,双方导师共同负责管理。
第八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的科研成果及学术论文,应在联合培养协议中明确归属,原则上科研成果应由双方共享,可同时署名双方单位名称。
第九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所提交的科研成果,须符合我校学位管理相关规定,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完成,其他成果可以作为补充。
第十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可以参与我校各类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但须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科研成果须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完成。
第四章 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学制内学费由我校按照学校标准收取。联合培养期间,正常享受国家助学金。在联培单位学习期间,由联培单位根据学生学习科研情况提供助研津贴或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正常下拨培养经费到校内培养单位;在联培单位学习期间,学校下拨培养经费到校内培养单位,由校内培养单位统筹安排。
第五章 联合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和待遇
第十三条校外联培单位的合作导师原则上要求职称为副高以上,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并且有培养研究生的经历或者被我校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十四条在联合培养期间,我校导师和联培单位合作导师应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共享研究生培养的工作量,并由研究生院考核认定。
第十五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文章,按照我校的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外派研究生联合培养时,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在研究生院备案,否则影响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