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监控,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我校教学管理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成立研究生培养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并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督导组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以研究生培养工作督查和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专家组织,协助研究生处开展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履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督查、评估、指导、咨询和调研等职责,为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受学校委托,研究生处负责设立、管理督导组及成员选聘,分管校领导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每期聘请5-7名高级职称老师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条成员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职责,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恪守学术道德,学有专长并富有教学和管理经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五条督导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主持研究生培养督导组会议,以及研究督导工作计划、方案,组织督导组成员开展培养督导活动。督导组成员因故提出辞职,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聘任新成员。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监督和检查研究生日常课程教学、实践环节、考试环节、学术交流、科研工作及导师教育等环节运行情况,监督、检查研究生处和各学院有关研究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建议。
第七条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学术不端检测、论文评审与答辩、论文抽查、学位点评估等重点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八条参与学校组织的研究生课程建设评审与检查、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和其他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定期交流检查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研讨。定期向研究生处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在督导工作过程中,总结优秀培养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促进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对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督导专家应及时反映并对研究生及相关教师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和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参与学校和研究生处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督导方式
第十二条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采取以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督导具体方式包括,随堂听课,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抽查和问卷调查,召开研讨会等。
第五章 督导保障
第十四条实行督导工作津贴制。督导专家在每学期完成工作任务后,向学校研究生处提交督导工作记录表。各类教学督导工作折合成学时数,按每学时35元发放津贴。
第十五条每一任期开展一次评优活动,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督导专家,授予“优秀研究生教学督导员”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积极配合学校、督导组,做好研究生教学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鉴于我校研究生教育督导首次实施,首先对研究生的教学过程进行督导,积累一定经验后,逐步深入到研究生培养的其他环节。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