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关系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强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优化研究生资源,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心健康,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和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指导,始终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确保研究生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四条招生类别(领域)必须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招生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我校自行组织。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方式为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的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我校自行命题。
复试按照当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并使用完毕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八条我校招收的研究生均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3年。
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我校成立了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研究生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校长办、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第十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以及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我校分类别(领域)的招生方案。
(三)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四)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五)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制订体检要求。
(六)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七)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八)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九)组织命题、初试、评卷、复试、体检、调剂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研究生招生工作相关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
(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处理招生中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类别(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一辅”岗位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三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十五条我校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第十六条我校是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确定的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五章 命 题
第十七条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我校自行组织。
第十八条我校按自命题考试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当年有亲属报考我校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专业各科目的命题和审题工作。
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自命题应大力推进题库命题。我校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
第二十一条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六章 初 试
第二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二十五条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科目中的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为全国统考科目,其余科目均为我校自命题科目。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六条我校考点的初试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文件要求,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执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做好考务组织、安全保卫、监考、纪律监督、违规处理等工作。
我校考点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学校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陕西省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我校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我校确定。
第七章 评 卷
第二十八条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我校研究生处组织相关学院实施。
第二十九条自命题阅卷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办法和自命题评卷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条学校研究生处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核,具体的复核办法按照当年我校研究生处网站通知执行。
第八章 复 试
第三十一条复试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选拔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学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查,既要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自主确定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组织管理等内容,并提前公布复试办法和程序。
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研究生处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我校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允许其破格参加我校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简称破格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对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剂工作,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一志愿生源而降低标准进行破格复试。合格生源(含调剂生源)充足的招生专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破格复试考生不得调剂。
第三十六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左右。我校按照教育部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制订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制定的复试工作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复试前应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三十八条对同等学力考生除专业课考试外,还必须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对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根据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加试科目有一科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三十九条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我校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四十条我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四十一条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
第四十二条考生必须完成复试工作各个环节,缺少任何一项者不予录取。
第九章 调 剂
第四十三条调剂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我校研究生处根据国家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和我校一志愿考生上线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接受调剂考生的类别(领域)。
第四十五条调剂工作必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进行。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四十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七条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处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十一章 录 取
第四十九条我校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及陕西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招生计划。
第五十一条各培养单位须在学校下达的计划指标内确定拟录取名单。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培养单位确定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复审。
第五十二条被录取的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处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三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五十四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积极推进招生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等要在学校和研究生处网站上公布。招生简章要在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六条在复试、录取阶段,我校要提前在研究生处网站向社会公布我校复试录取办法和各学院实施细则,各类别(领域)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含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
第五十七条拟录取考生名单由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第五十八条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纪检委、监察处受理举报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
第十三章 违规处理
第五十九条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我校在校生,由我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我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由研究生处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十一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培养单位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六十二条严禁我校内部任何部门和人员(包括在校生)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