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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1日 08:45 次浏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精神,为适应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发展需要,优化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工作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学科建设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主线,按照“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榆林大学”的目标和要求,坚持质量为主,数量并重的原则,确保招生规模、结构与学校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相匹配。

第三条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坚持现实性、导向性与分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尽量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生生源质量、培养质量、就业状况,以及培养经费、科研任务、导师队伍、实践基地等研究生培养条件方面的因素。

第四条招生指标的分配与学院的学科平台、科研水平、师资力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条件等因素紧密挂钩。

第五条我校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研究生招生指标计划总数及一志愿报考人数和实际上线人数,核算配置每个培养单位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招生指标应向人才培养质量高、国家和社会需求量大、科研水平高的授权点倾斜。

第六条我校根据各学院的研究生培养、学科建设及招生录取实际工作情况等,以奖励的方式进行指标分配,分配方案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下达相关学院。

第七条对研究生培养出现问题并造成学校声誉受损或资源损失的导师或学院,核减指标以示惩戒。指标扣减方案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下达相关学院。

(一)对在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扣减该导师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硕士招生指标;

(二)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对所指导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扣减该导师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硕士招生指标;

(三)对招生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根据情节轻重,减少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硕士招生指标;

(四)对在学位授权点考核评估中不合格的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扣减所在学院下一招生年度硕士招生指标。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在招生指标确定后,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提交研究生处审核,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最后由研究生处制定并公布招生简章。

第九条各培养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指标分配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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