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的通知》(教学厅〔2019〕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要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学院各司其职的自命题工作领导机制。
第三条学校自命题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做到机构健全、组织严密、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和安全保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自命题工作的统筹领导与组织管理。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命题人员评卷人员由各学院按有关规定负责选聘,命题人员、评卷人员名单须密封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研究生导师有命题、阅卷、保密和接受业务培训的责任和义务。无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七条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人员要熟悉本科目《考试大纲》,了解教学实际情况,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工作。所有命题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和《承诺书》。
第八条评卷小组应当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
第三章 命 题
第九条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应坚持立德树人、科学选才的命题原则,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选拔培养规律,树立全面衡量、综合评价理念,积极创新运用先进教育考试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对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的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第十条考试科目设置及试卷的满分值应按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生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一般应按一级学科命题,大力推进题库命题。
第十一条招生学院应当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试题内容,重点考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招生学院可制定公布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内容以当年公布的考试大纲所涵盖的知识范围为主,可适当延伸。
第十二条招生学院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题量以能够使普通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难度应按照硕士研究生入学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来匹配,一般应使优秀考生能取得优良成绩,中等水平学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试题也应充分体现知识点的综合性和分析的深度。
第十三条试题表述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引起考生误解和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应当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并注明每道题的分值。命题中应当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如需使用计算器或其他特殊用具,应当在准考考生数据库的“招生单位说明”字段里注明,否则一律视为不需要。每科试卷应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相当的正题和副题(即A、B卷)各一套。
第十四条在命制初试试题阶段不允许在考前制定评分参考(命题人员需试做试答),考试结束后由研究生处通知相关学院选用的试题,学院通知相关命题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分参考。评分参考须单独装袋密封,由学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交研究生处指定工作人员,研究生处须将评分参考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使用前严禁拆封,待评卷时使用。
第十五条命制复试试题阶段,命题人员须按照规定格式提交试题和评分参考。命制格式、移交及保管参照初试试题执行。
第十六条试题格式:
1.试题必须命制在学校最新的试题命制模板上,模板由研究生处统一提供。
2.各试题之间不留答题间隔,所有答案一律要求写在答题纸上。
3.试题纸统一使用A4纸打印,格式按模板要求排版,并打印输出。
第十七条命题流程
1.研究生处根据考生报考情况确定命题科目,拟定各科目命题人员数量,各学院根据命题科目和命题人员数量选聘命题人员。
2.研究生处对学院负责人进行培训,学院负责人对命题人员进行培训。
3.命题人员命制试题。命题工作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使用的计算机不允许连接互联网或局域网,不允许将命题材料存放在电脑中,命题使用的计算机在清空有关命题信息前不允许另作它用,不允许其他人使用,以防止泄题。试题打印由命题教师完成。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和电子文本等材料,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严禁在规定命题场所之外、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和打印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4.命题人员审核试题。
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重点对试卷的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和总分等进行审核。命题人员要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题试卷进行认真初审,防止出现差错,试做试答完成后,除试题等需报送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必须现场销毁,不得留存。命题小组组长应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
5.命题人员送交试题。
命题人员审核试题无误后,交学院命题组长审核。命题组长当面要对试题内容再次进行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试题不出差错。审核无误后,密封在专用信封内,学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在骑缝处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私章代替,不得由他人代签),并加盖学院公章。
试题应保存在绝对安全和保密的场所。各学院应在安排命题任务时,向命题人员明确送交试题时间(送交试题原则上应在一天内完成)。学院负责人收齐试题后第一时间送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应立即保存到试题保密室。
6.试题正副题的选用须由校纪委人员随机抽取,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对所选试题进行形式审核。
第十八条自命题的印制、使用、公布等权属归学校所有。保密期内,按保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解密后,命题人员亦无权对外公布。
第四章 制 卷
第十九条试卷印制时间由研究生处负责人按照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进程安排确定。印制时间保密,制卷前一天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必须是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
第二十条试卷印制必须在学校试题保密室进行。所有参加人员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所有参加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和违禁物品检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
第二十一条试卷应当使用60克以上白色A4纸印制,印制过程要指定专人进行监印,试卷印制数量要与实际考生人数一致,不得多印。制卷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及时销毁。
第五章 封 装
第二十二条试卷封装采取一份一袋。试卷袋(小信封)按照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代码)、考试时间、报考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试卷袋(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答题纸由报考点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印制提供,一般为12页,使用60克以上白色8开纸胶装成册,不留散页。草稿纸由报考点统一提供。
第二十四条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小信封),在密封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进行抽检,发现有错装、漏装、印刷不清等情况的,要立即纠正,做好记录。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
第二十五条对同一报考点的试卷袋(小信封),须按考试单元分别捆扎(按考生编号排序),连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机要信封)。
第二十六条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清点、核对,严防错装、漏装。封装好的试卷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六章 寄发和接收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处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封装好的校外考点试卷通过机要方式寄送到全国各地相应的报考点。本校考点试卷保存在试题专用保密室。
第二十八条在办理试卷寄送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押送。在邮包的封面注明“(接收试卷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二十九条机要室收到其他招生单位自命题后,应当及时联系研究生处,将机要邮包送至试卷保密室。研究生处应安排专人(至少2人以上)核对小信封标签信息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是否相符。如不符,要做好记录,并汇报研究生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招生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须立即联系招生单位,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其他招生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寄送到试卷,研究生处要及时催要。
第三十一条我校在收到其他招生单位试卷后,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按考场编排整理分发试卷。分发前,发现重大问题的,还要及时报告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回收和整理
第三十二条回收
1.试卷在考后要及时回收。研究生处应当在全部考试结束后3天内安排专人(至少2人以上)将自命题试卷进行整理,须将同一招生单位同一考试单元的自命题(含缺考考生)试卷袋(小信封)集中捆扎,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大信封)寄送回招生单位。
2.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机要保密管理制度和机要收发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报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3.机要室在收到报考点寄送回的试卷机要邮件后,应当及时与研究生处联系,将其送至研究生考试试卷保密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三条整理
1.研究生处收到考生答卷后,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集中进行答卷整理工作。整理时至少3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整理工作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2.研究生处要安排专人(至少2人以上)),核对考生答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以上书面记录,并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同时将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3.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当检查答题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错写。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再由专人(2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4.考生如有加页,应当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5.缺考试卷袋不得拆封,并须有专人多遍检查缺考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
6.答卷整理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考生答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答卷整理桌面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破损。
第八章 评 卷
第三十四条评卷工作采取集中、封闭管理。评卷场所由研究生处协调安排,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并编写密号。评卷须分题到人,流水作业,不允许分试卷到人,即一份试卷不允许由一人全部评阅。评阅后当天收回集中保管,评卷期间,试卷不得带出评阅场所。评卷场所应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
第三十五条评卷时,在题号前及答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各题分数,并在封面登分签名处签全名。用红色笔评阅,评卷记分数字准确、工整,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如有更改,应在其旁边给出更改后分数,并由评卷人员签全名。计算得分时,每题和每题中小题可保留1位小数,计算总分时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三十六条评卷应遵循“严格、公正、准确”原则,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按照试评、制定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前,评卷小组应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同时,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2人以上)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核对,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改进。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处工作人员要对评卷小组复查后的试卷再次进行抽查,核算成绩。如属加分、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需更正的,必须由评卷组长、研究生处负责人共同修正并亲笔签名。
第三十八条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研究生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我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省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上报自命题成绩和公布考生成绩。成绩公布后3日内,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研究生处应当组织专人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复核,复核过程中如发现错误的,应当出具修改报告(加盖公章),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相关学院评卷负责人及分管校长签字)一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我校研究生处应当及时将成绩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四十条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招生单位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九章 保 管
第四十一条试题应保存在绝对安全和保密的场所。各学院应在安排命题任务时,向命题人员明确送交试题时间(送交试题原则上应在一天内完成,如确因特殊原因在一天时间内未收齐试题的学院,应将已收试题在当日下班前送交研究生处保管,不得自行保管)。学院负责人收齐试题后第一时间送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应立即保存到试题保密室。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处应将试题保存到研究生考试专用试题保密室。保密室内门钥匙、保密柜钥匙和保密柜密码要分人保管。
第四十三条所有参与试题收集、送交和保管人员必须符合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规定。必须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人员一经确定,本年度中途不得更换。所有涉密工作必须亲力亲为,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四十四条自命题答卷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保存到期后,由研究生处联系具有保密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答卷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变卖。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学院院长是本单位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四十六条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评分参考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招生考试所有涉密材料必须保存在试题保密室。保密室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的标准并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和公安、保密部门的检查验收,取得合格证书。保密室使用期间要确保相关设备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研究生处和保卫处负责人应每天不定时检查。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处和各学院要对所有参与命题、审核、制卷、抽检、封装、寄发、接收、回收、整理、评卷等相关人员严格选派,必须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体健康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正式在职人员。要加强自命题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第四十九条命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漏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命题人员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命题人员信息要对外保密。
第五十条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当天评卷结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集中保管。
第五十一条涉密人员不得向任何个人和单位透漏任何涉密信息,特别是试题信息、命题人员信息、评卷人员信息、试卷印制信息和考务安排信息等。任何人不得向涉密人员询问或通过他人询问任何涉密信息。
第十一章 应急和问责
第五十二条考试期间,非监考的命题人员必须保持手机畅通,研究生处安排专人值班,以便处理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试题问题和意外情况。
第五十三条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印、错寄漏寄等事件,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报告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迅速调查,妥善处置。非考生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考试的,查清相关情况和范围后,学校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安排考生进行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任何差错。对于在命题过程中不按规定原则命题或不认真核对,造成失误的命题教师,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命题资格、导师资格。
第五十五条出现较大差错影响考试进行或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声誉的人和事,由纪委监察处依据责任范围启动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律者,将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和复试各个环节。研究生的其它考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则以新的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有制度作废,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