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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期末考试期间考风考纪建设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12-28 点击量:

关于加强期末考试期间考风考纪建设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近年来,随着高科技作弊手段的出现,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为了维护期末考试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特发布本通知。

领导班子职责:

  1. 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考风考纪工作。对作弊现象“零容忍”,发现一例上报一例,不允许二级学院对违规师生包庇处理;

  2.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诚信考试氛围。做好考前动员工作,严格要求监考教师按照监考职责认真履职,监考人员可以携带手机(手表),仅限查看时间,不允许用于监考无关的事情;

  3. 安排专人负责张贴考试作弊处理结果。考试结束一小时内,在醒目位置张贴处理结果,以便对考生形成震慑。

    监考教师职责:

  4. 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严肃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5. 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擅自调换。确有特殊原因者,须报经教务处批准。

  6. 监考人员应做好考前工作:考场清理、指导考生按要求就座。重点清理桌斗及周围杂物,检查考生是否将考试有关的材料带入考场,要求考生将随身携带的书包、手机和其它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安排就座。

  7. 监考人员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8. 考生询问时间时需要回答。

  9. 若校、院巡考人员检查发现,监考人员未能履行监考职责,经教务处核查无误,将按《榆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注意:考试结束后,如果有举报核查无误,将给予监考教师或考生相应处分!!!

    考生须知

    一、学生必须遵守下述考场规则:

  10. 考试一律实行单人单桌制。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或借阅证,按规定的座次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角备查。

  11. 考试时间均为110分钟。师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清理桌斗、地面及周围杂物,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12. 考生迟到10分钟后不得入场,原则上不准提前交卷;确有特殊原因者,至少开考1小时后,经监考教师批准方可交卷出场。

  13. 考生进入考场,除携带规定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通讯工具、手表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

  14. 考场要保持安静。不准喧哗吵闹,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抄袭他人试卷,不准递纸条、交换试卷。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15.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坐在座位上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分别翻放在本人桌面上,在监考人员收完整场试卷后方能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二、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6. 违纪行为的认定

    学生在考场的违纪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分为不规行为和作弊行为两类。

    其中考场不规行为主要指:

  17.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18.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19.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0.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1. 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2.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3.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24.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5.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场作弊行为主要指:

  26.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7.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8.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9.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带通讯功能的手表、电子词典等工具的;

  30.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31.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2. 考试中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3. 在桌面、手臂、衣服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4. 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违纪处罚规则:

  35. 凡考试期间,在考场中有不规行为的考生,试卷当场作废,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36. 学生考试作弊,该考试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本科生直接重修,专科生视其认错态度及后期表现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累计两次作弊者,开除学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作弊者、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只有满足特殊条件者,可以申请补授学位

    未尽事宜,以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考试违纪举报电话:0912-36871973893617

    教务处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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