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博物馆文物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文物保管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
2.文物库房应设双锁,两把钥匙由馆长与库房管理人员分别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3.库房管理人员出入库房,必须认真填写《文物库房出入登记单》,记录进出人员、时间、入库事由等情况。非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应有库房管理人员在场。非博物馆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库房,确需进入库房者,需经馆长批准,由博物馆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4.文物藏品出入库房必须经馆长批准,并进行出入库登记,对出入库房藏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必须认真核实、清点、记录。
5.文物库房应按科学方法,对文物藏品实行分类上架,妥善保管。珍贵文物要设立专库或专柜,放入囊匣,重点保管。
6.文物库房应定期打扫卫生,做到整洁、干净,保持空气流通。清扫频率规定为每月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则随时清扫。库房及附近区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存放诱发鼠虫害的物品。
7.库房管理人员应选用责任心强、热爱文物工作、具有较高素质的业务人员担任,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8.文物保管人员应熟悉本馆藏品,掌握对文物进行日常维护的基本常识,并能按照科学的方法对文物进行日常养护。
9.建立健全藏品档案管理制度。《藏品总登记帐》应由专人保管,实行帐﹑物分别管理。每年年底应对文物藏品清点核查,并将清点核查结果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
10.文物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水、放虫、防霉等设施,管理人员需定期(每周一上午检查一次)检查上述设施及文物保管情况。如发现异常需及时向馆长上报。如发现重大问题,馆长需及时向主管校领导上报。
11.本制度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