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送交文物
1.文物送交人填写收据(含文物送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送交日期、联系地址、电话、出土地及该文物奖金数额(暂不付款))
2.文物入库(文物入库登记、存入库房文物专柜)
二、文物入藏鉴定
1.鉴定并填写馆藏文物鉴定登记表(名称、时代、种类、出土地、送交人、金额、尺寸、重量、器型、完残程度等)
2.三人以上专家鉴定签字(注明该文物名称、时代、价值、鉴定人姓名、年、月、日),非入藏品通知文物送交人取回
三、首付文物奖金
1.工作人员借款(在部门借款登记表登记后,部门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主管在借款单上签字)
2.给文物送交人首付奖金1)补齐原始收据所有项目(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签字盖章)
2)填写征集票据(一式四联)送交人﹑经手人签字盖章﹑部门领导签字并盖博物馆印章
四、建立文物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
1.建立文物编号检索照片册 (按总登记号排列 博物馆保管)
2.建立藏品档案 (按总登记号排列 博物馆保管)
五、建立文物帐薄(电子、纸质帐薄)
1.帐薄 (国资处保管)
2.总登记账 (博物馆保管)
3.分类账 (博物馆保管)
六、文物正式入库
1.对文物进行资产入库登记,并向国资处移交文物帐薄。
2.国资处出具文物验收入库单。
七、报销文物征集费
1.财务处对博物馆征集票据(一式四联)和国资处文物验收入库单进行审核
2.财务处处长审批征集票据(一式四联)和国资处文物验收入库单并签字
3.校主管领导审批签字4.财务处报帐(核对工作人员借款、清帐)
八、文物征集费结算(首付未一次付清者,给文物送交人付清全部征集费)
九、本制度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注:每年进行年度统计、核查,并上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