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学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重点部位为学校管理部门和单位中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部位,关键环节为学校管理部门和单位工作程序中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主要指学校范围内涉及干部选任、人事招聘、招生考试、招标采购、基建修缮、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国有资产、校办企业、评审评比等工作部位和工作环节。
第三条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全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负责领导和统筹全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工作,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情况的汇报,研究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健全和落实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机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指导意见。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定期向学校党政汇报监督情况,参与重点监督,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我监督体系,接受群众就相关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违纪违规事件按照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抓好本单位(部门)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自我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监管职责。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细化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在严格管理的同时,加大调整交流力度。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接受校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同监督主体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可向纪检监察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决策情况是否记录完备并妥善归档保管;决策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三重一大”是否严格执行决策制度等。
(二)制度建设监督:重点监督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制度建设的合规性和廉洁性是否符合要求;制度设计的各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要求是否明确,各工作程序规定是否具体明晰,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制度执行是否有力、有效等。
(三)招标采购监督: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评标资料保存是否完整、严密;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采购业务;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组织采购活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验收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采购法规定的采、管分离要求;是否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等。
(四)合同签订和履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等。
(五)经费使用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注重效率、效益,有无资金转移、挤占、挪用、浪费等情况;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等。
(六)责任履行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规范管理,各相关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正确履行职责等。
(七)执行纪律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有关事项,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是否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投诉,是否对违规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等。
(八)信息公开监督:重点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务公开的要求,应公开和能公开的信息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开,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是否明确;是否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等。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监督工作主要以自我监督、重点监督和检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加强自我监督。各单位(部门)要不断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的意识,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保证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工作在规范程序中进行,防范个人意志主导岗位权力。
(一)加强廉政教育。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廉政专题学习,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拒腐防变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
(二)完善管理制度。各单位(部门)要根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工作内容,依照本办法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三)规范工作程序。结合学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制衡权力运行,实现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加强重点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监督工作备案制,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监督工作需提前3个工作日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参与重要事项、重要环节的监督。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监督建议或做出整改决定,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检查监督。根据上级机关和学校部署,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提出反馈意见,督促工作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学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具体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开展廉政教育,不认真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部门)内部规范管理制度,致使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
(二)不配合或干扰监督检查,造成恶劣影响;
(三)对本单位(部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
(四)对学校监督建议和整改决定不制定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责任;
(五)其他依纪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五条 在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具体监督工作中,对积极执行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虽然发现问题,但能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不予追究
第十六条 追究办法:
(一)直接责任人为一般工作人员的,按照学校教职工违纪违规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二)涉及领导干部的,在按照学校教职工违纪违规处分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的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榆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检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