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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1/13 次浏览 背景颜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榆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校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报上级领导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纪、违纪必究,谁主管、谁负责,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和适用

    第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应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党委决定,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的,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提出建议,报校党委会决定。同时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校党委会决定。同时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存档。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校党委会决定。同时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并通报组织部门。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校党委会决定,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行政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要及时向被追责党组织或者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组织部门要将责任追究材料归入被追究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榆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榆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登记表(领导班子)

    2.榆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登记表(领导干部)

    附件1

    榆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登记表

    (领导班子)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公章) 填表时间:

    单位名称

    主要

    负责人

    班子其他

    成员

    责任追究的原因

    法规依据

    建议单位

    处理

    时间

    批准方式

    处理结果

    责任追究

    单位意见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存档一份,责任追究单位一份。

    附件2

    榆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登记表

    (领导干部)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公章)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责任追究的原因

    法规依据

    建议单位

    处理时间

    批准方式

    处理结果

    责任追究个人意见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存档一份,责任追究个人所在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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