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力度,根据《榆林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点是实验室急需人才,要求具有较高的学历、职称和研究能力。其具体包括:
1、具有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人员;
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归国留学人员,即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和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工作和学习一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4、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凡涉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程序、方式、待遇等参照《榆林学院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引进条件的高水平、高层次人才,不受编制及进人计划限制;对于重点实验室建设需要引进的高水平、高层次人才,由学校直接确定引进。
第二章 引进程序
第六条引进单位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与考察,广泛听取意见,论证引进的作用并提出引进初步方案。
第七条引进单位根据专家考核与考察意见,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考核,并将拟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第八条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与管理,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十条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有权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实验室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榆林学院干部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实验室工作应不少于6年;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实验室工作应不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通过招聘、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触犯刑律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实验室有权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引进的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试用期为半年,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四章 待 遇
第五条引进的各类高水平、高层次人才,除享受陕西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
1、提供安家费15万元;
2、提供科研条件及研究经费10万元;
3、提供科研补贴1000元/月;
4、配偶随调并安排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重点实验室建设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引进的高水平、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研究经费、科研补贴等费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其每月科研补贴列入学校津贴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榆林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