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年07月03日 18:05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陕西省低变质煤洁净利用重点实验室(榆林学院)(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织结构和组成人员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总人数不超过15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重点实验室推荐,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榆林学院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点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3、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申请;

3、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通过讲学、短期工作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战略。

第四章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事无法出席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三条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五章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每年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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