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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财经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1日 10:51来源:作者:曹课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第八条规定,以及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经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榆林学院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财经委员会是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学校重大经济活动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的议事机构。旨在加强学校财经工作的科学决策,实行财经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学校财经工作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

第三条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决策提供审查意见,发挥论证、建议和评估等作用。

第四条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形成的决策方案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财经委员会为学校常设工作机构,由校长负责,总会计师及学校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榆林学院财经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会计师及学校其他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经审委、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基建管理处、科技处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专家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共15人。若上述部门负责人出现调整,新任负责人自然成为委员会成员。法律顾问和相关专家(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或经济学教授)人员若有变动,由财经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党委会研究。

第六条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主任由财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财经委员会日常事务。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置专职秘书1人,负责各项具体业务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经委员会委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八条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组,负责研究和审议财经工作具体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和方案。

第九条财经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为保证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其业务上的连续性,每次换届,留任委员应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对个别委员调整须经主任委员提名报请校党委会批准。

第三章 财经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围绕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对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和财经政策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决策意见和方案。

1、研究学校办学经费筹措的渠道与措施,分析学校办学成本,评价学校资金运作与经费使用的效果,为学校开源节流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

2、研究学校财务机构设置、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办法,审议或审定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监督评价学校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3、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研究审议学校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经工作计划。

4、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政策指导,审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和学校财务预算方案、收支计划、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投资、筹资计划及其它专项经费预算方案。

5、审议年初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事项,监督学校财务预算执行。

对院系(部门)、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提出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预算项目的调整申请,经财经委员会进行论证、审议,提出调整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

6、研究拟定校内财务信息公开和信息报告制度,审议学校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并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提交定期财务分析报告。

7、审议学校重要的对外投资、贷款、经济合同等经济活动,研究与制定学校的收费政策,审核和审定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指导学校有关部门的财经工作。

8、研究财税、审计、物价等上级部门检查提出的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责成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9、研究处理其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委托研究、审议、决定的财经事项。

第十一条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

1、召集并主持财经委员会会议。

2、代表财经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工作。

3、签发财经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议案。

4、督促财经委员会成员落实所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财经委员会会议安排和准备工作。

2、负责起草学校财经工作建设方案。

3、负责整理、总结财经委员会会议纪录,起草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

4、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财经委员会成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可采取现场会议讨论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财经委员会受理议题范围:

1、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责成研究的议题。

2、学校财务处提交的议题。

3、财经委员会专项工作组提交的议题。

4、3名以上财经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

5、院系(部门)提交需要解决的议题。

第十五条财经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主任委员在接到议案后7个工作日内,指定专项工作组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研。调研结束后,及时向主任委员汇报,主任委员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委员的意见起草会议提案,经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对无须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做出处理意见,指定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和解释。

第十六条财经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在例会召开1周前,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议题、时间与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七条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2/3时方为有效。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要履行请假手续,3次无故不参会的委员将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般事项以到会委员同意票数过半为通过,重大事项以超过2/3为通过,并且要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财经委员会会议涉及委员所在部门的议题时实行回避制。委员会会议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列席人员,财经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到会。

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条财经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一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章程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委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委员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对报财经委员会审议的重大经济合同或经济事项,相关部门要科学论证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为统一学校财经政策的制定,强化财务管理职责,校内单位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必须与财务处协商一致,报财经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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